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2-3 15:53:49      查看次数:414
 

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招办:

现将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09号)转发你们,请速向各中学和考生做好宣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学和考生要确保向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提供的考生信息和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报名参加试点高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应在20104月底前,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确认本人是否进入所报高校公示的入选考生名单。

二、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入选考生,根据参加考核和公示的试点高校的要求,于430日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学校志愿。该志愿表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严禁他人代签。

三、志愿表经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市)县招办,中学签署意见时应按照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核对考生是否具备填报志愿的资格和所报志愿与入选学校是否相符,并核查本校入选考生是否有遗漏。

同时,中学将本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入选考生名单造册盖章后报区(市)县招办,考生名册中的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考生毕业学校,已入选考生自愿放弃参加自主招生的应在名册中注明。放弃考生应向学校递交放弃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并明确表示放弃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录取,放弃承诺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其法定监护人签名。

四、各区(市)县招办在收集志愿和名册后要按“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检查是否收齐本地入选考生志愿。57日前,各区(市)县招办将汇总的志愿和考生名册报市招考办,考生名册需加盖公章并附考生信息数据库(库结构见附件二)。

 

附件:

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小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09号)

2、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普通高校  选拔录取  试点工作  通知

成都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1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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